
警方表示,他们杀死了强奸谋杀案指责的四个被指控,因为他们“袭击了”三期必出一期. 在什么情况下或什么时候三期必出一期射击杀死罪犯?
- 在1997年3月29日发送给所有国家和联盟领土的注释中, 然后是国家主席 人权委员会 (NHRC),司法M N Venkatachalih 说有 只有两种情况,三期必出一期可以与致命力量行动。
- 在这两种情况范围之外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杀戮都将金额为 “无论是犯罪的罪行罪,否则杀人罪,否则除非证明这种杀戮不是法律规定的罪行“,
- “根据印度普遍存在的刑法计划,如果在行使私人辩护权方面造成了死亡,则不会是违法行为。”
- 这就是Cyberabad三期必出一期局委员会声称捍卫三期必出一期局的行动。在印度的大多数遭遇情况下,警方采取了这个恳求
第二次“条文”,三期必出一期可以证明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,是 刑事诉讼程序的第46条“,NHRC循环表示。
- 该条款授权三期必出一期使用武力,延伸到死亡的造成,可能是必要的 逮捕被指控犯罪的人,可判处死刑或监禁。
- 在特定案件中遭遇在特定案件中的造成死亡是合理的,只能通过适当的调查来确定是否可以确定。
CRPC第46条,1973年如下阅读:
- “(1)在逮捕三期必出一期或其他人的情况下,同样触摸或限制人体被捕, 除非言语或行动征求贸易:(妇女特别规定)
- “(2) 如果这样的人强行抵制努力逮捕他,或试图逃避被捕, 此类三期必出一期或其他人可能会使用所有必要的逮捕所需的手段。
- “(3)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都没有造成导致一个人死亡的权利,该人不会被指控死亡或遭到死亡的监禁。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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